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原 告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定代理人 T.G.J.BEHEAN原 告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理人 Franz Koch原 告 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Zeeger Vink原 告 美商唐美希緋格許可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理人 Natalie Wong共 同訴訟代理人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為複 代理人 李穎甄被 告 孫育華 劉榮奇 郭益臣 施宗男 唐坤弘 張淑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綺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