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商標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3年度,2號
NTDM,103,智附民,2,201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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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T.G.J.BEHEAN




原   告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Franz Koch




原   告 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Zeeger Vink




原   告 美商唐美希緋格許可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Natalie Wong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為
複 代理人 李穎甄
被   告 孫育華


      劉榮奇



      郭益臣


      施宗男


      唐坤弘


      張淑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
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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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唐美希緋格許可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美希緋格許可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希緋格許可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