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刑簡字,103年度,103號
NTDM,103,投刑簡,103,2014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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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投刑簡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貫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投刑簡字第10
3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
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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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