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原埔附民字,103年度,1號
NTDM,103,原埔附民,1,20141204,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埔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張淑伶

      邱王貴美


被  告  詹佩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原埔刑簡字第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