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埔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張淑伶
邱王貴美
被 告 詹佩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原埔刑簡字第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