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原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宣自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被 告 谷健忠
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弘明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被 告 谷耶臨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所為
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官丁婉容」,應更正為「法官陳斐琪」。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官丁婉容」,為「法官陳斐琪」 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法官 陳斐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陳斐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