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3年度,252號
TTEV,103,東簡,252,201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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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252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游秋風
反訴被告
即 原 告 鄭正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
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
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
有明文。又按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8 ,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
超過地價百分之8 者,應比照地價百分之8 減定之,不及地價百
分之8 者,依其約定或習慣。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未經依法規
定地價之地方,指最近3 年之平均地價。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所
申報之地價,為法定地價,土地法第110 條第148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反訴原告係反訴請求確認其就坐落臺東縣臺東市○里段00
0 ○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而
本訴原告乃本於其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依民法第767 條提起本
訴,兩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故反訴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依
首揭說明,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一年租金15倍
核算之,而兩造未約定租金,則其租金數額依申報地價百分之8
計算,為新臺幣(下同)6,374 元【計算式:33.2(平方公尺)
×160 (元/ 平方公尺)×8 %×15(年)=6,374 (元)】,
因已高系爭土地遭占用部分之申報地價5,312 元【計算式:33.2
(平方公尺)×160 (元/ 平方公尺)=5,312 (元)】,則本
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5,312 元核定之,應徵收之反訴裁判
費為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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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