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原東簡字,103年度,26號
TTEV,103,原東簡,26,201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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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東簡字第26號
原   告 美朵診所
法定代理人 朱永松
訴訟代理人 白鴻賓
被   告 黃蘭女
訴訟代理人 邱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5 日內提出工商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以釋明其當事人能力,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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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