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3年度,225號
TNEV,103,南簡補,225,201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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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22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金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44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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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