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3年度,197號
TNEV,103,南簡補,197,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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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97號
原   告 陳俊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汶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救字
第27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自無暫免繳納裁判費
之問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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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