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97號
原 告 陳俊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汶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救字
第27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自無暫免繳納裁判費
之問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