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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3年度,700號
TNEV,103,南簡,700,201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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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700號
原   告 大北公園新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古玉英
訴訟代理人 吳晨瑋
被   告 林瑞山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謝育錚律師
      黃郁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庭期前七日具狀陳明下列事項:㈠大北公園新座大樓區自救管理委員會之財產及帳冊有無移交予原告,若有,請提出證據資料。㈡民國100年11月20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有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2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若有,請提出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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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