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占有地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3年度,471號
TNEV,103,南簡,471,201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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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71號
原   告 方美心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被   告 皇龍新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
      (即武聖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吉明
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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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