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71號原 告 方美心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被 告 皇龍新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 (即武聖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吉明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