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3年度,1305號
TNEV,103,南簡,1305,201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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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煜傑
  即高嘉木之繼承人、高語彤即高嘉木之繼承人黃素娥即高
  嘉木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即103年度司促字第31161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125元,應繳裁判
  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
  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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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