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煜傑
即高嘉木之繼承人、高語彤即高嘉木之繼承人、黃素娥即高
嘉木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即103年度司促字第31161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125元,應繳裁判
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
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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