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3年度,98號
TNEV,103,南小補,98,201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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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98號
原   告 岳胡蓮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李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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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