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3年度,94號
TNEV,103,南小補,94,201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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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94號
原   告 楊勝斌
被   告 謝鈴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
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
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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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