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3年度,1121號
TNEV,103,南小,1121,20141205,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121號
原   告 弘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昱邦
被   告 黃昱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昱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嗣經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項裁定已於 103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 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各1 份在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1/1頁


參考資料
弘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