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8號
原 告 林玉祝
被 告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代 表 人 薛秋火(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國興
吳俊燐
上列當事人間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經開庭查明,係請求被告給付老年年 金新臺幣84,0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 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臺北市松山區公 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 段○○○ 號,本件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