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覽卷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03年度,111號
TPBA,103,聲,111,201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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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邱秀華(即郭修法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余東洋即東洋企業社與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間營業稅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97號營業稅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 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 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 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余東洋即東洋企業社被認定積欠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新臺幣(下同)15,376,709元及罰鍰23,065,065 元,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97 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裁字第269 號裁定確定在案。而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9 7 號判決認定郭修法及李砥平等8 人以隱名合夥方式投資余 東洋即東洋企業社,據此該社屬合夥組織之營業人等語。聲 請人為郭修法之合法繼承人,其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 分署(下稱宜蘭分署)通知送達民國103 年10月30日宜執仁 102 年營稅執特專字第00003314號執行命令,禁止義務人東 洋企業社合夥人郭修法李儀宗對第三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基隆辦事處之金錢債權返還請求權,在46,684,332元及其孳 息之範圍內收取或為其他處分,有相關戶籍謄本、宜蘭分署 103 年11月27日函檢附執行命令等影本可稽。惟郭修法等並 未參加本院該訴訟,本院憑何認定渠等屬隱名合夥人,關係 郭修法是否需連帶清償所積欠之營業稅款。故聲請人為本案 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9 7 號營業稅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郭修法已歿,聲請人為郭修法之繼承人,有相關戶籍 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100頁)。本院受理102 年度 訴字第797 號營業稅事件,經判決後余東洋即東洋企業社不 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裁字第269 號裁定上 訴駁回而告確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因上開營業稅事件業已 確定,而移請宜蘭分署執行營業稅款,堪認聲請人為法律上 之利害關係人。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行政訟法第96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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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