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欽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士乃康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晃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邱桂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耿男
一、債務人士乃康不銹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
伍萬零貳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金額自各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如相對
人林耿男已就附表一編號3 、6 金額就新臺幣壹佰萬元範圍
內已為全部或一部清償,士乃康不銹鋼有限公司於相同金額
內免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耿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如相對人士乃康不銹鋼有限公司已就附表一編號3 、
6 金額就新臺幣壹佰萬元範圍內已為全部或一部清償,林耿
男於相同金額內免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邱桂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壹萬貳仟陸
佰柒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金額自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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