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142號
SLDV,106,司促,10142,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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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欽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士乃康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晃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邱桂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耿男
一、債務人士乃康不銹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
  伍萬零貳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金額自各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如相對
  人林耿男已就附表一編號3 、6 金額就新臺幣壹佰萬元範圍
  內已為全部或一部清償,士乃康不銹鋼有限公司於相同金額
  內免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耿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如相對人士乃康不銹鋼有限公司已就附表一編號3 、
  6 金額就新臺幣壹佰萬元範圍內已為全部或一部清償,林耿
  男於相同金額內免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邱桂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壹萬貳仟陸
  佰柒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金額自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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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士乃康不銹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