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1430號
TPBA,102,訴,1430,2014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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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30號
原 告 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揚(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陳雄文(部長)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
參 加 人 高雄市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產業工會
代 表 人 鄭盈昇
參 加 人 王金明等34人(如附表)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金明洪國梁劉隆源簡志昌劉瑞焜宋建億劉坤城蕭文前、吳俊龍、吳朝琴吳忠憬李志能陳瑞祥杜春福周廣峰林政隆、陳俊仁、洪新貴林山景唐文紹李敏雄張惠霖、謝一誠、梁建明鄭富榮陳敬恆吳春源黃載笈梁良文洪群凱葉榮宗張裕樟宋明科、潘俊宏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王金明等34人因與原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向 被告申請裁決,經被告以民國102 年7 月26日101 年勞裁字 第72號裁決決定書,認定原告就101 年1 月7 日至9 日未遵 班表服勤之申請人(包含原告通知調整班表後未遵照班表服 勤之會員部分)所為懲戒處分;及101 年1 月7 日非工作時 段刷卡進入二崗管制區後停留於23號機坪部分之申請人所為 懲戒處分,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1 款、第5 款之不當 勞動行為。並裁決申請人王金明等34人因上開行為受相對人 所為之懲戒處分無效;相對人應就無效部分重啟100 年度考 績評比會議,另為適當考績等第處理,如有應補發考績獎金 者,應予補發等情。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經查本件參加人王金明等34人係上開裁決之申請人,原告訴 請撤銷上開裁決決定,如獲得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附表:
王金明洪國梁劉隆源簡志昌劉瑞焜宋建億劉坤城蕭文前、吳俊龍、吳朝琴吳忠憬李志能陳瑞祥杜春福周廣峰林政隆、陳俊仁、洪新貴林山景唐文紹李敏雄張惠霖、謝一誠、梁建明鄭富榮陳敬恆吳春源黃載笈梁良文洪群凱葉榮宗張裕樟宋明科、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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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產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