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85年度,10129號
TPEV,85,北簡,10129,201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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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85年度北簡字第10129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陳思嫻
被   告 陳修良
右當事人間85年度北簡字第1012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85年12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歐宇倫
    法院書記官 葛映嵐
    通   譯 魏秀玲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點伍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柒仟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 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 應給付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八十五 年一月十日至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共消費記帳尚餘如主文 之金額未付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資信用卡申請書 及消費明細表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應認 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餘欠簽帳消費款及約定違 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葛映嵐
法 官 歐宇倫
以上筆錄抄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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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