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15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莊福源
莊福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莊福星應就臺北市○○區○ ○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2分之1)、0000 -0000地號(權利範圍:12分之1)及同地段00000-000建號 (權利範圍:3分之1)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路000號 之房地,於民國94年6月13日經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以買 賣(收件字號:94年萬華字第100170號)為原因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莊福源所有。核其法律關 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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