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3年度,674號
TPEV,103,北補,674,2014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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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674號
原   告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被   告 杜日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叁仟陸佰陸拾
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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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