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674號
原 告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被 告 杜日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叁仟陸佰陸拾
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