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109號
原 告 成峰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淨芬
原 告 顏楊寶猜
顏麗芬
顏麗蘭
顏麗華
顏聰賢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德峯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林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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