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2505號
TPEV,103,北簡,2505,2014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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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505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崑盟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3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震旦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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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崑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