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307號
原 告 文林大樓前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文烈
訴訟代理人 林子期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峰律師
被 告 陳姵彤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1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