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465號
原 告 富勝建築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富強
原 告 莊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玖萬肆仟叁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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