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89年度,260號
TPBA,89,訴,260,2001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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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原   告 茂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參 加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以「吊扇葉片結構」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 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 間,第三人即參加人乙○○以其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提起異議。被告審查後,於八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以智專(九)○五○四一字第一四四七六六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 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 訟,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四月十七日行準備程序後,認有使該第三人獨 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楊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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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