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四號
原 告 立杰皮件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己○○
參 加 人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理人 戊○○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緣參加人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對註冊第00000000號「千登及圖 A. ANTONIO」聯合商標提起評定事件,經被告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號聯 合商標評定書予以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八 八)訴字第八八六三四九九0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被告乃重為處分,以中 台評字第H00000000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亦經駁回,其仍不甘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通知當事人於九十年四月 二十五日到庭陳述意見後,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蔡幸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