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九號
原 告 新時代油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被 告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沈世宏(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丁○○
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為準備
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劉介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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