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1568號
TPEV,103,北簡,11568,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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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簡字第11568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
被   告 黃國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黃國緯前向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荷蘭銀 行)申請信用卡,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使 用,依約被告即得持系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向指 定機構辦理預借現金,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逾期 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 利息。
㈡原告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核准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七日為基準日承受荷蘭銀 行在台分行資產、負債及營業等,並獲准更名為澳商澳盛銀 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復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於一百零二年四 月七日為基準日承受澳商澳盛銀行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分公司在台分行資產、負債及營業等,並獲准更名為澳盛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㈢被告至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 二十三萬五千六百二十一元(其中二十一萬一千六百三十四 元為消費款、二萬三千九百八十七元為利息)未為給付,迭 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原告前雖曾聲請核發對被告之支付命令 ,惟因不能合法送達而失效,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財政部函影本一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影本三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一件、報紙公告影 本二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



、電腦帳務資料一件、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影本一件 、本院一○三年度司促字第一五○○六號支付命令影本一件 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五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 管轄權。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適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本件 原告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二十三萬六千五百二十一元,及 其中二十一萬一千六百三十四元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嗣於 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程序中,當庭減縮主請求 金額為二十三萬五千六百二十一元,違約金九百元部分不請 求(參見本院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參 酌前揭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財政部函影本一件、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三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 一件、報紙公告影本二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 約定條款影本一件、電腦帳務資料一件、本院非訟事件處理 中心通知影本一件、本院一○三年度司促字第一五○○六號 支付命令影本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 物原本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十三萬 五千六百二十一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20元
合 計 2,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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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