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聲字,103年度,28號
TPEV,103,北小聲,28,201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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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吳建璋
相 對 人 浪漫一生婚紗攝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依其反面解釋,倘對於訴訟費 用額已以裁判確定者,即毋庸另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定金事件,經本院103年度北消 小字第18號、103年度消小上字第4號判決確定,並分別於第 一審判決主文第3項確定該事件訴訟費用之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000元,諭知其中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500元,餘由原 告即聲請人負擔;第二審判決主文第2項亦確定該事件訴訟 費用之裁判費1,500元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等情,經本院 調卷審核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該事件之訴訟費用裁判費既 經以裁判確定,自毋庸另以裁定確定其費用額,是聲請人猶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自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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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浪漫一生婚紗攝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