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897號
TPEV,103,北小,897,20141212,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897號
原   告 皇堡寢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JIGOCITY
TAIWAN HOLDINGS LIMITED)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 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 國103年1月15日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為委任關係 不存在登記在案,有卷附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為據。且 經本院先後二次依原告之聲請為被告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鄭 文婷、徐正珩,彼二人亦分別具狀陳明不願接受法院所命職 務,依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54號裁判意旨尚無不可。 則本件既無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當庭 諭知原告應於103年11月26日前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1件在 卷可佐(本院卷第106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1/1頁


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堡寢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