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4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崢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政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叁佰捌拾壹
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