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3年度,88號
TPEV,103,北勞小,88,20141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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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88號
原   告 劉秀容
被   告 阿里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在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1月、2月」之記載,應更正為「2月、3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 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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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里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