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3年度,118號
TPEV,103,北勞小,118,201412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118號
原   告 陳宇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光家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前段、第77之14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為財產權起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則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1/1頁


參考資料
誼光家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