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被上訴人 楊森旭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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