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420號
TCBA,103,訴,420,201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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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警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致遠
被 告 雲林縣麥寮鄉公所
代 表 人 林松利
訴訟代理人 江水亮
 田雅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原
告聲明其中請求確認被告對於原告新台幣58萬元之公法上債權不
存在部分,本院裁定如下(另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100年5月11
日麥鄉行字第1000006340號函關於追繳押標金之處分無效部分,
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參與被告民國93年10月1日公告辦理之「雲林縣麥 寮鄉○○路口監視系統含監控中心工程」採購案(下稱系爭 採購案),原告負責人涉嫌向訴外人呈岩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呈岩公司)借牌投標,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 院)100年4月14日100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以原告負責 人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處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 金確定在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以99年 1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900522900號函及100年2月14日工程 企字第10000052160號函通知被告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追繳 押標金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被告乃以100年5月11日麥鄉行 字第1000006340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於100年5月25 日前將押標金新臺幣(下同)58萬元繳回被告公庫,並於接 獲該函後20日內提出異議,若未提出,被告將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原告未對原處分提出異議且未繳還押標金,經被告以 100年6月23日麥鄉行字第1000008566號函催告原告於接獲該 函後20日內提出異議,並於同年7月8日前將押標金繳回被告 公庫,原告逾期仍未履行,被告乃於100年7月29日將本件移 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下稱嘉義分署)執行。原告 不服,自102年10月4日起,就原處分關於追繳押標金部分, 多次以書面向被告及嘉義分署提出異議,並以103年10月28 日警民字第1031028001號函向被告請求確認原處分關於追繳 押標金部分無效,經被告以103年11月10日麥鄉民字第10300



18108號函回覆原處分關於追繳押標金部分並無不當,亦無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等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並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被告對於原告58萬元之公法上債權不 存在。
二、按「(第1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 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 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第3項)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 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 訴訟,不在此限。」為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及第3項所明 定。蓋法律關係因行政處分而發生者,當事人如有爭執,本 應於法定期間內循序請求撤銷行政處分,不得因當事人怠於 提起行政救濟,聽任行政處分確定後,再以無期間限制之確 認訴訟請求救濟,否則撤銷訴訟與訴願前置主義勢將形同虛 設。從而,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即 有上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關於確認訴訟補充性規定之適 用,亦即當事人因逾越起訴期限或因未經訴願程序,而已不 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以提起確認訴訟之方式,而免除遵 守撤銷訴訟之法定訴訟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備其他 要件且無法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參與系爭採購案之投標,原告負責人涉嫌將 呈岩公司借牌投標,違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經 嘉義地院以100年4月14日100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判處 原告負責人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罰金確定在案,被告並 依工程會通知函文,以原處分(本院卷69頁)通知原告於100 年5月25日前將押標金58萬元繳回被告公庫,並告知原告於 接獲該函後20日內提出異議,若未提出,被告將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其後因原告並未對原處分提出異議且未繳還押標金 ,被告再以100年6月23日麥鄉行字第1000008566號函催告原 告於接獲該函後20日內提出異議,並於同年7月8日前將押標 金繳回被告公庫(同卷71頁),因原告逾期仍未履行,被告乃 於100年7月29日將本件移送嘉義分署執行(同卷73頁)。原告 雖稱被告對其寄送原處分時,其因出國而未收受原處分,係 於被告移送嘉義分署執行作筆錄時,方知悉被告以原處分向 其追繳系爭押標金等語,則原告應於知悉原處分時,認原處 分有違法情事,應依原處分之教示,於次日起20日內,以書 面向被告提出異議,若原告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被告



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 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 議委員會申訴;若原告對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審議 判斷不服者,應於收受申訴審議判斷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該 管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然本件原告未循異議、申訴及撤 銷訴訟程序謀求救濟,即逕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確認 被告對於原告58萬元之押標金公法上債權不存在之訴,揆諸 上開說明,該部分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此部分之 訴既經本院依程序駁回,其實體主張,即無庸再予斟酌,又 原告請求確認原處分無效部分之聲明,另由本院以判決為之 ,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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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警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