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03年度,32號
TCBA,103,聲,32,201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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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張啟端
 張炳燈
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相 對 人 張啟堂
 張火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 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 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強制執行由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 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發還土地事件,經聲請人提出 民國96年10月3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439號裁定之裁判確定證 明書等為執行名義(即聲請人103年12月3日「行政訴訟裁判 確定聲請強制執行狀」證物名稱及件數編號⑴至⑶所示), 而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強制執行之聲明為:「...二 、...請將臺中市○○區○○段○○○○號面積377平方公尺 ...侵占廢棄,同時強制執行登記返還債權人張炳燈名義 登記。...。」核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 為地均係在臺中市內,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有違誤,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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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