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2749號
TCEV,103,中補,2749,2014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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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749號
原   告 友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瓊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達雲端電訊
  股份有限公司、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38303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
  2,3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8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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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