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683號
原 告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雲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發電機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力鋼
鐵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65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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