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667號
原 告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中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853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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