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2645號
TCEV,103,中補,2645,201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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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645號
原   告 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燿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巫秉錡
  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153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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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