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罰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2629號
TCEV,103,中補,2629,201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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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629號
原   告 蔡杰儒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遲延罰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秋瑜
  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446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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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