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218號
原 告 淯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鉞程
訴訟代理人 林木城
被 告 台灣星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錫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7日下午2時5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簡易程序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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