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3043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楊秀美
訴訟代理人 王瓊華
被 告 尤竣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犯罪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
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 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行政機 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 足資識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裁判及其他必 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 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 行之。法院依前項規定使用代號者,並應作成該代號與被害 人姓名對照表附卷,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3點亦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實乃係犯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罪名,而被害人(下稱丙女) (警局代號為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為刑法 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之被害人,依上開 規定,本院自不得揭露丙女之真實姓名及住所等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訊,是本判決爰將被害人以丙女代之,合先敘明。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4月2日下午3時許,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號「墊腳石書店」,遇見已成年之被害人丙 女,即向前搭訕,佯稱其在從事石膏藝術創作,之前係其堂 妹擔任人體石膏模特兒,然因其堂妹去美國,故需另尋找模 特兒,其想找丙女繼續創作,可以提供時薪工作云云。嗣被 告先與丙女一同到上開學士路「麥當勞速食店」內,以幫丙 女試作手部石膏模型,讓丙女認為此即為被告創作工作內容 。被告再進而向丙女陳稱,要試作腳部石膏模型,但在麥當
勞速食店製作不方便,且其後創作工作會在自己阿姨所開設 的旅館房間內工作,可以先去打聲招呼、察看工作環境等理 由,丙女不知有異,而與被告一同前往上揭太吉利旅社。在 該旅社房號第207號房間,被告先將房門開啟,以取信丙女 ,其先為丙女製作手部、腳踝石膏模型,並要求丙女躺在床 上,以觸摸丙女骨盤、恥骨處,見丙女未生戒心,並以聊天 方式轉移丙女注意力,而脫下丙女褲子,經丙女予以質問, 被告以其與堂妹均是以此方式從事石膏模型創作云云,以安 撫丙女情緒;被告再於丙女肚臍部位製作石膏模型,繼以手 撫摸丙女陰蒂,將手指插入丙女陰道內,丙女扭動身體表示 抗拒,被告又向丙女陳稱,其觸摸丙女陰蒂目的,是為使外 型明顯,以利陰部石膏模型製作,約撫摸丙女外陰部約十分 鐘後,即在丙女外陰部上石膏。而被告在製作丙女肚臍部位 石膏時,即將房門關閉,其後被告復以製作胸部石膏模型為 由,撫摸、揉捏丙女胸部、乳頭,進而在丙女胸部上石膏, 後並撫摸、揉捏丙女大腿,再於丙女膝蓋上石膏。被告將丙 女外陰部石膏剝除後,以為丙女清理陰部殘留石膏為由,而 以舌頭添丙女陰蒂,並以手撫摸丙女胸部,在丙女身體扭動 抗拒時,被告以雙手抓住丙女腰部,要求丙女不要動,以免 影響石膏模型創作完整,並聲稱此為創作工作內容,其與堂 妹均是此方式製作,繼以聊天方式轉移丙女注意力,安撫丙 女情緒,被告過程中,將其褲子拉鍊拉下,丙女察覺情形有 異,即將被告推開,被告又告知丙女其與堂妹均是如此創作 ,要求丙女把雙腳打開,並以保暖為由,以棉被披掛在丙女 腹部、膝蓋處,使丙女因棉被遮蔽視線而無法看到身處在前 方被告之舉止,被告以丙女無法看到其舉動之機會,將其陰 莖插入丙女陰道內,丙女震驚之餘,旋即將被告推開,被告 因而強制性交得逞。被告因上揭強制性交犯行,業經本署檢 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8930號、第9828號提起公訴,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2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年6月,迭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 侵上訴字第193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 1006號刑事判決均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有上開起訴書及刑 事判決在卷可稽。而被害人丙女因被告之犯罪行為被害申請 性侵害補償金,業經原告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定補 償其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並經原告於103 年 8月5日如數支付予丙女在案。則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 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原告自得向被告行使求償權,請求 被告償還原告所支付之被害補償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1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其認為判決不公平,要請求再審、非常上訴。又 被害人丙女有對被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判決被告應賠償丙 女100萬元(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2號),被告已提起上訴, 並未支付任何錢給丙女,而民事訴訟裁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 事實之拘束,且被告並未對丙女施以任何妨害性自主之行為 ,被告不同意本件之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本院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丙女因上開犯罪事實依法向原告申請犯罪被害補償 金,並經原告於103年8月5日支付丙女補償金150,000元,有 原告提出之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12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93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 台上字第1006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 補償審議委員會102年度補審字第108號決定書、犯罪被害補 償案件一覽表、犯罪被害人領取性侵害補償金之收據等件附 卷可參,被告雖辯稱伊並未有性侵行為,對於該案判決認不 公平等語,然該案業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可稽,被告上開 所辯,委無可採,堪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為真正。(二)按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 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前項求償權, 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犯罪被害人 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係因 犯罪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原應由犯罪行為人或其他依法應負 賠償責任之人負責賠償,國家之支付補償,係基於社會安全 考量,使被害人或其遺屬能先行獲得救濟,故國家於支付補 償金後,對原應負責之人自有求償權。而國家於支付被害補 償金後,在補償金範圍內,既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 責任之人有求償權,而犯罪行為人對被害人或其家屬所負之 損害賠償責任,本質上乃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應適用 民法相關規定,故此損害賠償責任當不因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之施行,而加重犯罪行為人之負擔。因之,國家行使求償權 時,其得請求犯罪行為人償還之金額,應僅以犯罪行為人對 被害人或其家屬所應負之損害賠償額為限。亦即如其損害賠 償額超過或等於國家已支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額,國家固得 就其支付之補償金額,請求犯罪行為人償還,惟如其損害賠 償額小於國家已支付之補償金額,則國家所得求償者,應祇 以該損害賠償額為限。而犯罪行為人於償還國家之求償金額 後,自得主張從對被害人應負之損害賠償額中扣除之。
(三)原告於支付丙女犯罪被害補償金後,向犯罪行為人即被告行 使求償權。則茲應審究者厥為原告所支付之補償金額是否超 過被告對丙女所負之損害賠償額。查丙女因遭被告強制性交 ,曾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認定被告應賠償丙女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等 情,有該案民事判決可佐,復為被告自所不爭執,縱該民事 判決經被告上訴而未確定,惟原告於支付丙女15萬元精神慰 撫金之被害補償金額,尚未逾越被告對乙女所應負之精神慰 撫金損害賠償額,被告亦自承迄未賠償丙女,故原告在此金 額範圍內,自得向被告行使求償權,請求如數償還,被告辯 稱應予扣除等語,洵非有據。
(四)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償還犯罪補償金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 之給付,既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而送達被告,被告迄未給付 ,當應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犯罪被害補償金15萬元予原告,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 文第3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 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