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2579號
TCEV,103,中簡,2579,2014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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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579號
原   告 李鳳美
被   告 冠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 項末2 字「被告」,應更正為「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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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