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5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昆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上
訴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