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1939號
TCEV,103,中簡,1939,201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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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939號
原   告 胡念慈
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
被   告 張秀鳳
訴訟代理人 朱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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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