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939號原 告 胡念慈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被 告 張秀鳳訴訟代理人 朱秋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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