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1579號
TCEV,103,中簡,1579,201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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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579號
原   告 金科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成中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複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   告 邱新岳
被   告 進讚號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萬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26日下午3時 20 分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二、原告金科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3年11 月間變更為「吳成中」,應由「吳成中」承受並續行訴訟。三、依公司登記資料所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巷0 0000號,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進讚號金屬有限公 司」,其法定代理人為「楊家讚」而非「蔡萬豐」。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確認所起訴之「被告進讚號金屬有限 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正確?並具狀陳明或更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對被告進讚號金屬有限公司之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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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科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讚號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