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1276號
TCEV,103,中簡,1276,20141209,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2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安潔即陳秀月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61,93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95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二、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
  或蓋章。查本件上訴狀之末端僅記載具狀人為元大國際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雅彬(係以電腦繕打列印
  ,未蓋章公司之大小章),僅訴訟代理人吳志豪(蓋章)。
  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狀不合上開法條規定,爰命上訴人(公
  司及法定代理人)應於上訴狀蓋章(公司大小章),另訴訟
  代理人吳志豪亦未提出第二審之民事委任狀等,均應一併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