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救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蘇郁嵐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相 對 人 御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雲
上列聲請人與御登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 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及第28 4 條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意旨謂其生活困難, 要扶養小孩,看診還會支出醫療費用,目前無資力再支出該 訴訟費用等語,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賠償所受損害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3,4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而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 所得及財產資料,其名下尚有薪資所得,是其顯非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能供即時調查之證 據資料,以釋明其確無資力支出上開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 ,是聲請人本件所請,尚難允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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